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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籍贯被拒录:指导案例 185 号

指导案例 · 生效二审判决

案例范围:中国大陆 · 杭州 · 指导案例 185 号二审:2020 年 5 月 15 日 ·(2020)浙01民终736号

原文记载的事实

闫佳琳在招聘平台的两份申请被拒,理由明确指向其河南籍贯;雇主未证明该因素与岗位有合理关联。

公开结果

法院判令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及合理维权费用共 1 万元;二审维持。

与你的情况比较时,注意哪些边界?

仅被拒录不证明歧视。该案有明确理由及保全的平台证据,并通过平等就业权民事诉讼处理。

处理自己问题时,可以准备哪些问题?

  • 留下的具体拒录理由是什么?
  • 哪些条件与岗位实际要求有关?
  • 能否原样保留平台记录?

这些准备问题是本站的编辑建议,不是原案的裁判认定。

引用资料与整理日期

最高人民法院

原文发布:2022-07-06

来源核对及整理:2026-10-04

本站简要整理并非官方译文或个人案件评估。以下记录引用资料地址,供核验出处。

https://www.court.gov.cn/shenpan/xiangqing/364691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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