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大陆 / 面试与录用
因籍贯被拒录:指导案例 185 号
指导案例 · 生效二审判决
原文记载的事实
闫佳琳在招聘平台的两份申请被拒,理由明确指向其河南籍贯;雇主未证明该因素与岗位有合理关联。
公开结果
法院判令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及合理维权费用共 1 万元;二审维持。
与你的情况比较时,注意哪些边界?
仅被拒录不证明歧视。该案有明确理由及保全的平台证据,并通过平等就业权民事诉讼处理。
处理自己问题时,可以准备哪些问题?
- 留下的具体拒录理由是什么?
- 哪些条件与岗位实际要求有关?
- 能否原样保留平台记录?
这些准备问题是本站的编辑建议,不是原案的裁判认定。
引用资料与整理日期
最高人民法院
原文发布:2022-07-06
来源核对及整理:2026-10-04
本站简要整理并非官方译文或个人案件评估。以下记录引用资料地址,供核验出处。
https://www.court.gov.cn/shenpan/xiangqing/364691.html